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的通知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农委:
为规范全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管理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农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2.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
3.天津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规划表
2018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为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监督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及《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见附件2)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一、规划目标
通过实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及定点数量控制,实现管理规范、实名购买、电子记录等可溯源管理。落实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主体责任,强化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管,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各项规定,强化限制使用农药的监管,掌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的有关情况,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全局、总量控制、因地制宜、均衡设置的原则,既要满足农业和林业生产需要、便于农民购买,又要严格控制经营点数量、便于监督管理。
1.确保农业、林业生产及群众生活需求。要统筹全局、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粮食作物耕种面积,农业、林业实际用药情况和群众生活需要。
2.确保农产品安全。限制使用农药要布点合理、均衡设置,尤其是特殊地区和特殊作物,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的影响。
3.确保监管到位。严格控制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数量,综合考虑监管能力、交通条件和地理位置等因素,便于加强监管。
三、布局标准
(一)根据各有农业的区(以下简称“各区”)农作物种植面积和乡镇数量,确定各区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数量,一般为每个乡镇最多设置1个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对种植水稻、棉花、旱粮、花卉等农作物品种面积超过总面积75%的乡镇,可再增加1个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对于乡镇地域面积大、由2个及以上乡镇合并的,最多可再增加1个点;乡镇改名为街道的,按乡镇处理。
(二)为确保限制使用农药顺畅流通,在各区政府所在地设立一定数量限制使用农药批发经营点,同时也满足园林、花卉、灭鼠等用药需要,各区政府所在地可最多设置3个限制使用农药的批发经营点,确保购药方便。
(三)在蔬菜、瓜类、果树、中草药材集中产区的乡镇(指种植面积达总面积的50%以上)一般不得规划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粮、棉、油、菜混作区内,限制使用农药仍有一定需求量的,要谨慎设点,从严掌控;鼠害发生较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设立,但必须从严管控。
(四)实行总量控制,全市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点数量限额为200家,具体点位的布局规划见附件3。乡镇设置、种植结构、播种面积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在总量限额范围内,全市各区之间最多可以调剂10家,各区内的调剂数量不得超过该区定点总量的15%,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和滨海新区最多可以区内调剂1家。
(五)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点设立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也需符合区域布局条件和数量要求。不符合布局条件或所在区域经营点数已达到数量上限的,不得在该区域设立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把关,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农委做好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相关工作,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数据上传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严格审批管理。市农委负责受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的许可申请,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布局规划中的点位分布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设定的审批条件的,先申请先办理;如规划经营点数即将用完,出现同日申报,且所剩规划点数不够申报数量的,按照交通、地理位置、经营管理水平和农作物种植情况等,采取择优原则办理。如果涉及对布点进行调剂的,需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向市农委农药管理机构提交调剂申请,说明调剂理由,经审核同意后,再申请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依法依规经营。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明确经营职责。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农药经营许可要求进行溯源管理,实名购买,并能够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相应的指导服务,要及时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宣传,坚持政策导向,让农药经营者充分了解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责任和有关规定,将制定的限用农药经营定点布局规划或经营点位调剂情况及时公布,接受监督。
本布局规划自2018年5月2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1日。
附件2
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
序号 |
有效成分名称 |
备注 |
1 |
甲拌磷 |
实行定点经营 |
2 |
甲基异柳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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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克百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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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磷化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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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硫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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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氯化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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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灭多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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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灭线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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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水胺硫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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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涕灭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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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溴甲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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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氧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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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百草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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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4-滴丁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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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C型肉毒梭菌毒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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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D型肉毒梭菌毒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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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氟鼠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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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敌鼠钠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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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杀鼠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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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杀鼠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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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溴敌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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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溴鼠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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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丁硫克百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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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丁酰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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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毒死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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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氟苯虫酰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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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氟虫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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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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