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环保局关于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
东丽区环保局关于环保专项资金
使用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行为,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污染防治能力,切实改善我区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规定)。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及其监控设施项目;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区域的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以及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监控设施项目;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4、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5、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和饮用水源保护示范项目;
6、自然生态恢复、示范建设项目和保护项目;
7、环境监测、监察、科技、宣传、教育、信息、统计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三)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根据申报年度的《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进行。
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污染防治科、水管理科、机动车污染检控站、生态科等业务科室,分别负责组织全区大气、废水、机动车污染治理、区域环境治理等项目的申报工作。并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的政策符合性、技术先进性、投资合理性、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
(二)监测站、监察支队、机动车污染检控站等业务科室,负责自身能力建设方面的项目申报工作。
(三)局办公室汇总各相关部门上报的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监督指导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四)局办公室将对全区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并会同区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三、 项目申报
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程序。申请由区财政预算管理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的治理项目,项目单位应向区环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由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资助的治理项目,原则上由区环保、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环保部门、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以奖促治的治理项目----申报材料分为项目原始材料、项目基本材料、特殊项目材料以及项目申报单位认为必要的辅助材料。
项目原始材料包括:申报项目原始的环评报告、环评批复文件;“三同时”的验收报告、土地证。
项目基本材料包括:(1)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2)审批制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有关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核准、备案制项目,提供达到可研深度的技术报告,如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等。(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复印件。(4)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
辅助材料包括:(1)对属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示范推广作用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2)项目申报单位认为可以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有关文件等。
2、申请以奖代补补助项目----申报材料包括每个项目的验收材料,如合同、发票及其他验收相关材料等。
四、资金安排
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避免随意性,杜绝人为因素,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对金额较大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和项目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与监管
1、局相关科室要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2、根据项目规模及投资情况,实时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AB帐户并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有必要的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银行实行第三方监管并签订监管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等。
3、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的项目或内容,项目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区环保局、财政局提出调整申请。申请市级、国家级专项资金的项目,要向市环保局、财政局提出调整申请。环保局、财政局对项目的调整或变更报告将组织专家论证或现场技术核查,作出批复意见,经批准后方能调整或变动。
4、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5、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须与环保部门签订《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合同》,确保治理项目完成。
6、相关部门对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2017年2月22日
天津市东丽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