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引进领军人才“凤凰计划”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紧紧围绕东丽区“两个转型”和美丽东丽建设,坚持“着眼长远、突出重点、科学评价、以用为本、统筹实施”的工作原则,实施“凤凰计划”,大力引进领军人才(团队),促进东丽区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二条 “凤凰计划”指围绕东丽区重点产业发展需要,以领军人才(团队)为重点,从2016年开始,用3年时间,引进和培养具有丰富从业经历、通晓国际规则、掌握核心技术、带动产业发展的领军人才(团队)。
第三条 “凤凰计划”按照分级评审、择优资助、注重实效的原则,共分为国家级、天津市级和东丽区级三个不同的层次。申报“凤凰计划”的领军人才(团队)需符合以下共性条件:
1、属于东丽区重点发展的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尤其是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或属于东丽区“122”计划引进的科研院所、小巨人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掌握核心技术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项目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市场潜力巨大,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区相关产业的启动和发展;
3、带技术、带项目、带团队在东丽区创新创业,项目的设计、实施和控制相对成熟,适合进行产业化生产,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
4、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领军人才(团队)。
第四条 国家级人才可以申报“凤凰计划”第一层次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以及海内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杰出人才。
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以及相当层次的国内知名专家、海外相当资历和知名度的人员。
第五条 天津市级人才可以申报“凤凰计划”第二层次人才,包括:
1、天津市“千人计划”人选、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人选及列入天津市级重点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的人选;
2、天津市特聘专家;获得省部级一等奖(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等)专家;担任天津市级科技项目、工程项目、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的专家。
第六条 “凤凰计划”第三层次人才是指具有先进水平、引领东丽区产业发展、能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东丽区一流创新创业团队。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
第七条 每年设立3500万元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领军人才(团队)的资助资金从中列支。
第八条 经过评审认定的高层次领军人才,享受以下资助:
1、“凤凰计划”第一层次人才(团队),给予500万元资助,其中,350万属于项目资助,150万属于人才资助。
2、“凤凰计划”第二层次人才(团队),给予200万元资助,其中,100万属于项目资助,100万属于人才资助。
3、“凤凰计划”第三层次人才(团队),给予50万元资助,其中,30万元属于项目资助,20万元属于人才资助。
第九条 资助经费按照企业发展和项目进度情况,分期进行支付。企业完成注册、项目完成立项,给予资助经费的40%;项目实现投产,给予资助经费的60%。
第十条 对通过东丽区申报,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天津市“千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如确属特别优秀、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领军人才(团队)可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凤凰计划申报评审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组织协调,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科委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区人才办根据当年工作要求和具体情况,发布当年批次的“凤凰计划”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1、人才所在企业作为申报单位,准备申报材料。
2、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街道、园区或开发区进行核实盖章。
3、街道、园区或开发区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科委。
第十四条 评审认定程序:
1、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科委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人选进行初审。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科委将初审情况报至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科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凤凰计划”的评审工作,其评审意见作为拟入选该批次“凤凰计划”人选的重要参考。
3、区人才办综合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审意见,确定拟入选名单。
4、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申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东丽区“凤凰计划”申报表》,说明人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技术能力、所获荣誉等。
2、项目立项证明材料,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4、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研发成功实现投产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研发成功投入量产的证明材料;
2、项目获得专利、区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的证明材料。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入选“凤凰计划”的人才(团队)必须对资助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助资金的使用受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科委的监管。
第十八条 入选“凤凰计划”的人才(团队)应在东丽区服务5年,1-3年期间离开,退回资助60%,4-5年期间离开,退回资助40%。
第十九条 区人才办采取定期验收的方式,联合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对人才项目进行财务验收和实地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人才项目和企业,经区人才办批准后,办理相应批次的资金拨付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停止拨付余额。
第二十条 根据人才项目考核验收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凤凰计划”退出机制。
1、主动退出。“凤凰计划”入选人才和企业提出放弃入选资格,经区人才办审核,可主动退出。
2、劝退。对未按期到岗工作或在岗时间未达到资助合同规定要求,或项目成果未在东丽转化落地的,经入选企业申请,区人才办核实,进行劝退。
3、取消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区人才办审核,取消入选资格。“凤凰计划”人才退出后,获得的专项资金视人才项目推进情况,依法部分或全部收回。
4、主动退出且今后能继续在东丽区发挥作用的,“凤凰计划”荣誉称号及所享受的其他优惠待遇可酌情保留;劝退或取消资格的,取消“凤凰计划”荣誉称号及所享受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组织、实施及完善。